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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关于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发展资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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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

璧山区从事水果生产、研发的种植大户、新型经营主体、民办非企业。

(二)项目补助方式和比例

项目补助资金总额57万元。采取直接补助方式,实行“先建后补”。种植大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助资金比例70%,民办非企业实行全额补助。

(三)项目建设完成时间

项目建设完成时间为年9月30日前,未按时通过验收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行承当。

(四)纳入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的要求

根据《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方案〉的通知》(璧农改办〔〕2号)规定,单个项目补助资金1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纳入股权化改革。民办非企不纳入股权化改革。

二、项目支持环节

项目重点支持申报业主用于果园基础设施,农机农艺设备配套配套,绿色防控,绿肥种植等建设。

三、项目资金管理

本项目采取直接补助方式,实行“先建后补”。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原材料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预算报告编制等都应签订合同,投资支出通过项目实施单位开户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并提供正式发票和银行流水佐证,作为投资结算价款的依据;如果项目为实施单位自行组织材料建设,建设工程人工费应控制在总投资的30%以内。

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防止虚增项目投资套取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单位要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预算报告(如果项目建设内容简单,建设单价与项目管理单位采集的政府招标限价一致或建设单价经评审环节确认的可不提供项目投资预算报告)。

四、有关要求

(一)各镇街应积极组织指导辖区内的果树种植大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民办非企业按照相关要求申报项目,编制实施方案(见附件)。

(二)各镇街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于年8月9日下班前将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经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区农业促进中心市场与品牌建设科,

(三)区农业发展促进中心进行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审核汇总后,经专家评审、公示、下达项目计划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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