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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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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校,各直属单位: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1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和我市实际,年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分4月、6月两个批次进行。现就年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重庆市的中国公民。

(二)在我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的港澳台居民。认定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有良好思想*治素质,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问、有仁爱之心;

(二)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三)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四)达到普通话等级水平测试等级要求。其中,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的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申请其他学科教师资格的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五)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体检项目和标准按市教委、原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渝教师发〔〕9号)和《关于修改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渝教师发〔〕16号)执行。

三、申请流程

(一)申报时间安排

重庆市年社会人员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分2个批次进行:

第1批次网报时间为:年4月1日9:00--4月8日17:00,本批次现场审核确认前(4月12日前)已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且已经取得规定学历毕业证书的申请人可在本批次进行网上申报。

第2批次网报时间为:6月10日9:00--6月17日17:00,本批次现场审核确认前(6月21日前)已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且已经取得规定学历毕业证书的申请人及届应届毕业生均可在本批次进行网上申报。(应届毕业生在现场确认时可暂缓提交学历证书,但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

请申请人认真查看不同认定批次的网上申报条件,务必选择相应的认定批次进行申报,不符合第1批次申报条件但在认定系统中申报的,将导致第2批次无法申报、认定(我市机构无修改和调整权限),相关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网上申报

1.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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