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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非必要不离渝外地在渝务工人员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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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社农卫协发[]18号

重庆市社区与农村卫生协会

关于筹建专业委员会(联盟)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协会职能作用,搭建更好的交流和互帮互学的平台、促进基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不断加强协会队伍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重庆市社区与农村卫生协会章程》,重庆市社区与农村卫生协会拟成立重庆市社区与农村卫生协会慢病专委会、重庆市社区与农村卫生协会康复专委会、重庆市社区与农村卫生协会社区卫生中心主任联盟、重庆市社区与农村卫生协会乡镇卫生院院长联盟,现将筹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会及专委会(联盟)简介

重庆市社区与农村卫生协会是经重庆市卫生局审核,并报请重庆市民*局批准成立的省市级法人社团组织。协会以“规范行为、反映诉求、提供服务”三大要求,切实履行“管理、交流、培训、服务”四大职能,认真落实“加强沟通、自律管理、咨询论证、培训队伍、学术交流”五大任务,在充分发挥自身职能职责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服务,积极拓展公平、公正、公开的第三方机构评估服务,参与制定行业。

协会自年始,连续三年接受市卫计委委托,开展全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第三方评估,其评估理念、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受到各级领导和专家的好评;协会还完成了“重庆市利用世行贷款统筹城乡发展与改革试点项目卫生子项目”评估;受国家财*部驻重庆市财*监察专员办事处的邀请,与专员办专家一起,完成了重庆市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财*支出绩效评价现场评估。目前,协会正受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委托,开展《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课题研究,参与《乡镇卫生院评价标准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

专业委员会(联盟)是指由协会依据《重庆市社区与农村卫生协会章程》和社区与农村卫生不同业务领域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业务活动的协会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联盟、乡镇卫生院院长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专委会(联盟)在国家法律和《重庆市社区与农村卫生协会章程》以及本《办法》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学术研讨、工作交流、互访互学等活动,以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科研发展和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水平得到提高。专委会协助协会联系其所代表的专门领域,维护其专门领域内团体和个人委员的合法权益,在协会与会员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发展专委会(联盟)委员

(一)委员申请条件

1、慢病专委会、康复专委会委员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的路线、方针、*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2)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或有较大影响;

(3)热心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5)未受过剥夺*治权利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取得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药师或具有同级别资格的医药卫技人员,包括公共卫生人员。从事慢病、康复工作三年及以上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务工作者;(7)申请者须是协会会员,或者其单位是协会的单位协会。优秀人才可以在申请的同时,申请加入协会会员。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联盟、乡镇卫生院联盟委员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的路线、方针、*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2)热心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4)申请者须是协会会员,或者其单位是协会的单位协会。优秀人才可以在申请的同时,申请加入协会会员;

(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联盟委员必须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主任或副主任,乡镇卫生院联盟必须是乡镇卫生院的院长或副院长。

(二)专委会(联盟)组织架构:

类别

主任委员(主席)

副主任委员(副主席)

秘书长

委员

康复专委会

1名

8名以内

1名

40名

慢病专委会

1名

8名以内

1名

40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联盟

1名

8名以内

1名

40名

乡镇卫生院院长联盟

1名

10名以内

1名

80名

(三)各区县名额分配:

1、分配原则:

(1)慢病专委会委员、康复专委会委员名额:可以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等选择,也可以从区县公共卫生机构中选一些优秀人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50%。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联盟委员名额:主要分配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较多的区县。遴选当地优秀的、有影响力的主任。

(4)乡镇卫生院院长联盟委员名额:分布要广泛,尽可能遍布所有区县。遴选当地优秀的、有影响力的院长。

2、各区县名额分配:(见附表)

(四)申报委员程序: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和申请条件要求,择优推荐各专委会(联盟)委员,加注推荐意见,交区县卫计委审核同意,最后由协会全市平衡,确定委员人选。在此基础上,召开成立大会,通过选举办法,产生执行机构和主要负责人,成立常设办事机构。

三、联系方式:

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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