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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城乡建委编发试行首违不罚清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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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璧山区住房城乡建委根据《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行*处罚“首违不罚”规定的通知》(璧山府办发〔〕7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处罚”之规定,结合日常检查执法情况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分析,筛选了法律法规中不涉及安全、质量、重点行为的11项处罚事项,编制成《璧山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违法不予行*处罚事项清单》(简称“首违不罚”清单),于年7月1日起公布试行。

本次纳入“首违不罚”清单试行的11项行为,分别涉及信用档案信息提供2项、变更备案4项、排水设施维护管理2项、物业活动2项、白蚁防治1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将从严把控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三个关键要素。

“首违不罚”清单的编发和试行,是持续规范行*执法的实际举措,是对行业领域容错纠错机制的一种完善,将进一步释放我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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