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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辩护赌博罪一般判多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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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关于赌博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曹某某,女,住重庆市璧山区。

因涉嫌犯赌博罪于年10月XX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力,女,住重庆市璧山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杨某力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年底至年XX月期间,蒋某(已判决)租用重庆市XX区XX街道XX等地作为办公场所,购买电脑、手机等,出具赌资,提供赌博网站、银行卡并招聘被告人曹某某、杨某力、廖某(已判决)、蒋某1(已判决)等人,利用境外赌博网站采取同时押庄、押闲进行对冲下注,通过刷注获得赌博网站充值及流水返利的方式非法获利。

赌博工作室运行期间,每日由张某(已判决)、谭某(已判决)、钱某(已判决)等人给每个员工发放3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赌资,每日赌博网站回款后,员工将赌资及盈利打款至管理人员掌控的银行卡中。

员工每日通过“XX”软件制作日报表,每6天制作周报表,进行领款、回款、利润、工资等数据汇总上报,由老板及管理人员进行数据审核,如有错误通知员工进行更正。

XX事务所有限公司将被告人曹某某、杨某力、廖某(已判决)、蒋某1(已判决)、邹某(已判决)等人提供的日报表和周报表及蒋某2用于接收赌资和回款的农业银行卡流水进行了审计。

曹某某、杨某力明知是赌博而积极参与其中,获取自己下注赌博返利的10%作为提成,且赌博时间较长。

曹某某累计赌资元,非法获利元,杨某力累计赌资元,非法获利元。

被告人曹某某、杨某力分别于年9月XX日、年9月XX日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杨某力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曹某某、杨某力系赌博工作室员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曹某某、杨某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曹某某、杨某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庭审前被告人曹某某主动退赃元,杨某力主动退赃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杨某力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本文由专注刑事辩护的张智勇主任律师团队参与整理。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不起诉的刑事辩护案例,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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