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号)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太谷县撤县设区若干问题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3月31日
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太谷县,设立晋中市太谷区,以原太谷县的行*区域为太谷区的行*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太谷县撤县设区的若干问题决定如下:
01
太谷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转为太谷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太谷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转为太谷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至年山西省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为止。
02
太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变更为太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03
太谷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别转为太谷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其中出缺人员应当依法选举产生。
04
太谷县选举产生的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继续有效,任期不变,在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期间组成太谷区代表团。
05
原太谷县所辖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继续有效,任期不变。
往期推荐来源:山西省人民*府官微
编辑:山西晚报全媒体编辑曹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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