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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1 1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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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国革命同盟会成立,“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这十六个字,成为其行动纲领。众所周知,这就是对孙中山“三民主义”的概括。其中前十二个字,都是*治内容,唯有“平均地权”是在谈经济。

“平均地权”是孙中山的创造发明吗?当然不是。中国有平均分配土地的传统。按照有文字记载的史料,“平均地权”的源头,便是井田制。周朝的井田制,便是标准的“平均地权”:除了极少数的世袭贵族,全天下家家户户土地一样多。

井田制起于何时?我估计,当起于“大道既隐,天下为家”那一刻:夏朝。夏朝以前,则是“天下为公”,土地为“全民共有”,地地道道的公有制。

在古代世界,土地是一个国家、一个家庭最可靠的财富。古代也好,近代也罢,国家之间的战争,无论是侵略战争,还是反侵略战争,十之八九是为了土地。即便今天的战争,也是为了地上的或者地底下的东西。因此,中国皇帝、欧洲国王对有功之臣的最高赏赐,是土地;每个家庭首选投资项目,还是土地。还有什么比投资土地更安全可靠?

土地太宝贵了,所以,在古代欧洲,禁止异教徒的犹太人拥有土地,犹太人想当农民而不成,为了活命,被迫表现出了被欧洲人赞赏的经商才能,成为欧洲“商业文明”的代表。我在《包装出来的西方文明》谈到过,犹太人好不容易挣点钱,各国国王就会以“法制文明”的名义,随意没收犹太人的财产;基督徒则可以随时没收犹太教徒的生命。例如,被中国“精英”吹嘘的神乎其神的《英国大宪章》规定:“欠付犹太人债务者亡故时,其妻仍应获得其嫁资,不负偿债之责。亡故者如有未成年之子女时,应按亡者遗产之性质,留备彼等之教养费,剩余数额,除扣还领主应得之报效外始可作为清偿债务之用。”被列入中学教科书的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我们从中体会到了欧洲到底是怎样的商业文明和人权文明呢?

最晚在唐宋时期,大批犹太人来到中国。开封,便是犹太人聚居点之一。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定居中国的犹太人,并没有显示出特殊的“经商天才”。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在中国,他们信仰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特长和喜好,自由选择职业。他们可以买地种地,可以买房子经商,也可以迁居于任何地方,还可以好好读书参加科举考试去做官。在明朝,仅开封地区,就有20多位犹太人考取进士。

要想保证家家有饭吃、有衣穿,实现社会最大的和谐,最有效的手段,莫过于平均分配土地,让全民各尽所能,自食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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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建立后,不仅实施“平均地权”,给每家每户都分了田,而且动态管理,根据家庭人口变化,适时的增减每家的土地。这一制度,一直全面而平稳地执行到了安史之乱爆发。某些农民没有土地,可别怨*府,当年,*府也分给他土地,是他自己经营不善给弄丢了的。

《新唐书·食货一》:

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永业之田,树以榆、枣、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数。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其地有薄厚,岁一易者,倍受之。宽乡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复授。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凡收授皆以岁十月。授田先贫及有课役者。凡田,乡有余以给比乡,县有余以给比县,州有余以给近州。

这段话的内容,就是均田制,即如何分田。

举个例子来解释。假设有个已婚男子,名叫王三,他已经单独立户。当他十八岁后,*府就会分给他亩地。其中80亩,是种粮食的,叫做“口分田”。当他年满60岁时,这80亩地必须归还*府。

另外20亩,*府要求种树种麻,当然最好是桑树,用于养蚕织丝绸。粮食,是当年种当年就有收获,而“十年树木”,我家种的树,好不容易长得差不多了,*府却收回去了,合适不?因此,*府规定,这20亩是拥有永久产权的,可以传给子孙,叫做“永业田”。

村里无子的老人、身有残疾者、寡妇等“弱势群体”,分配土地就要少一些,但他们不用承担任何赋税,地里的收获完全归自己。这些土地,足以保证他们衣食无忧。你不用怀疑这一点,唐朝不少名人自幼丧父,照样接受良好教育,通过科举成名入仕。当然,他们少年时代过得很苦。后面我们会谈到,*府还有很强大的社会保障制度。

村里的工商业者,*府按照该标准的一半,即50亩授田。

百姓的宅基地,即住宅用地,则是另外分配的。

无论什么时间,全国人口都不会是平均分布的。王三生活的地方土地充足,即所谓“宽乡”。但是,有些地方人多地少,没法按这一标准分配土地,是“狭乡”,*府只好降低标准,减半分给大家;工商业者,就不分了。因此,*府鼓励“狭乡”的老百姓迁居“宽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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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是否绝对平均分配土地呢?当然不是。打江山的功臣,皇帝必须给他们必要的奖励;现职的文臣武将,需要应有的工资待遇。而国库里最重要的财富,莫过于土地。

《新唐书·食货五》:

一品有职分田十二顷,二品十顷,三品九顷,四品七顷,……

亲王以下又有永业田百顷,职事官一品六十顷,郡王、职事官从一品五十顷,国公、职事官从二品三十五顷,县公、职事官三品二十五顷,职事官从三品二十顷,侯、职事官四品十二顷,……

解免者追田,除名者受口分之田,袭爵者不别给。流内九品以上口分田终其身,六十以上停私乃收。

凡给田而无地者,亩给粟二斗。

名义上,唐朝官品是一品至九品;实际上,宰相也才是正三品,能够混到一品二品的官员,那是功高盖世的极个别人物。一品二品人员,大多是亲王公主啥的。

官员的职分田,是与职务相伴的,在这个岗位上,就享受这块土地上的收获;离开这个岗位后就没了。所以,这实际上是工资收入的一部分。

永业田,则是可以传给子孙的。但是,如果任职期间犯错误,比如因贪污受贿被免职、降职,这块地是要受影响的;如果因错误严重被“开除公职”,那就啥也没了,只能与老百姓一样参加“均田制”去。这十分类似当今的“股份”。官员若好好干,你的子孙也可继续享受这份股权。以当今某些专家把国家当做企业治理的理论,好好琢磨一下,唐代这做法,还是很先进的。

永业田中,有的人是公爵、侯爵啥的,子孙如果继承这一爵位,是不能再给予新的土地的。当然,唐代世袭能爵位者,微乎其微。

可是,国家有时候可能没有土地分给官员,国家就根据应分土地的数量,每年按照每亩地二斗粟的标准补偿官员。

唐朝官员数量很少,选拔极严,待遇也奇高。宰相的土地是普通百姓的34倍。即便是最低级别的九品官,也有三顷五十亩,是百姓的3.5倍,其中永业田是二顷。除了土地,官员们还有其他货币性工资和福利,这些内容后面再谈。

上面谈的土地,仅仅是可耕地。根据《周礼》,中国的山、河、湖、海,是不分配的,它们的产权属于国家,名义上属于天子,是决不允许私有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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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是天下男子的表率,皇后母仪天下,是全国妇女的表率。土地分配好了,皇帝皇后就亲自出来,率先垂范,鼓励百姓抓生产。中国是一个男耕女织的社会大分工模式,所以,按照规矩即“礼”,皇帝必须每年率领广大官员,举行亲自耕地的仪式,皇后则是率领广大命妇(由皇帝封赐有品级的妇女),举行“亲蚕”仪式。正所谓“天子亲耕以共粢盛,王后亲蚕以共祭服。”(《春秋谷梁传·桓公十四年》)因此,国家专门划出一块地,供皇帝种地,皇后种桑养蚕。这些仪式,从来就是了不得的国家大事,在二十五史中,均有记载。因为,按照礼,皇帝必须以自己亲耕这块土地上的产出,作为祖宗宗庙的贡品;同时,这既是劝老百姓好好种地的行动,也是教育皇族子孙、广大官员牢记“粒粒皆辛苦”。这一规矩,到清朝也没有改变。

《旧唐书·玄宗本纪》:

(开元二十二年)是夏,上(唐玄宗)自于苑中种麦,率皇太子已下躬自收获,谓太子等曰:“此将荐宗庙,是以躬亲,亦欲令汝等知稼穑之难也。”因分赐侍臣,谓曰:“比岁令人巡检苗稼,所对多不实,故自种植以观其成;且《春秋》书麦禾,岂非古人所重也!”

唐玄宗率领儿子们亲自种地,亲自收获,告诉儿子们:因为这是给祖宗的祭品,所以我们必须亲自动手;同时也是告诉你们,种地不容易。之后,玄宗又把收获的粮食给大臣们看,告诉他们,自己种粮食也是为了检验官员们的报告的真实性。

不过,玄宗所耕种的这块地,不是位于长安城东边的一千亩“籍田”。按照规矩,开春后选个吉祥的日子,皇帝带领大臣们,先祭祀神农,再亲自耕地,最后发布圣旨鼓励劳动,并或大赦,或赏赐有功人员。朝廷给全国官员配备有职田,尤其是地方官员的职田就在其任职地,与此有很大关系,即让州县官员垂范于民。

与之相应的,皇后也行动,为祈求蚕桑丰收举行祭祀活动。据《唐会要》:

唐先蚕坛在长安宫北苑中,高四尺,周回三十步。

先蚕坛,是专门的祭祀场所。皇后的亲蚕,其程序也十分复杂,绝不是简单的做做样子,而是十分神圣的,在仪式前五天就开始斋戒了。据《唐会要》:

斋戒:先祀五日,散斋三日于后殿,致斋二日于正殿。前致斋一日,尚寝设御幄于正殿西序及室中,俱东向。

《旧唐书·太宗本纪》:

贞观元年……三月癸巳,皇后亲蚕。

唐太宗一上任,皇后就率领在京官员们的夫人,在先蚕坛祭奠“先蚕”之后,亲手采摘若干桑叶,并喂养蚕。

还有许多与之相关的礼仪,比如为了获得风调雨顺,每年还有祭天祭地祭山川的仪式。一旦旱情严重或雨水不停,皇上就会派官员甚至亲自加大祭祀力度,祭祀不管用,皇上就会下罪己诏,说是自己道德修养不够造成如此天灾,并表示悔改。

总而言之,朝廷把耕织当作天下第一要务,最担心的就是粮食收成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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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皇帝和官员个个学富五车,见多识广,因此,他们不是绝对理想主义者。他们深知,“平均地权”之后,会因为种种原因,出现贫富差距,最终演化出土地买卖,诞生土地兼并问题。他们虽然反对土地买卖,但也不是不顾人情的予以禁止。老百姓得到土地后,家里遇上老人死了没钱安葬之类的特殊困难,允许卖掉永业田;如果打算迁居他乡,口分田也可以卖掉。不过,社会福利只能享受一次,一旦卖掉,就不能在本地重新申请土地了。长此以往,无论宽乡、狭乡,都出现了不少大地主,更多的是无立锥之地的穷人。随之而来的,*府掌握的可分配土地资源越来越少,尤其是狭乡,新增人口*府无地可授,*府很难玩下去。

当朝廷发现“均田制”面临挑战时,便一再下令禁止民间土地买卖。据《册府元龟》载唐玄宗开元年间诏:

二十三年九月诏曰:天下百姓口分、永业田,频有处分,不许买卖典贴,如闻尚未能断,贫人失业,豪富兼并。宜更申明处分,切令禁止,若有违犯科违敕罪。

唐玄宗十分失落,对向官员们说:我一再强调禁止百姓买卖土地,可我听说,直到今天,民间土地买卖还热闹得很,豪富兼并土地的胃口越来越大,失地百姓越来越多,这怎么得了!你们要加大整治力度,今后,谁违反了,严肃处理。

唐朝一千多万平方公里国土,而官员才万把人,加上小吏总共也就七万余人,而且相当部分呆在京城、州衙,哪里管得过来?直到清朝,中国民间的事,主要靠百姓自治,只有老百姓之间扯不明白又必须搞清楚的事,他们才会找父母官评理。皇上的诏书,若说些老百姓不感兴趣的话,必然如微风吹过,不见一丝痕迹。

局部地、静态地看,土地兼并问题是存在的,甚至是严重的。而且,越是人口密集的狭乡,土地兼并问题才会显得越严重。然而,狭乡主要集中在当今陕西、河南两地,这里皇亲国戚、官员和官员后人云集,官田、官员职田广袤。因此这里根本不能反映全国土地状况。

最近这些年,敦煌和*地区的一些唐代文书,成为研究的热门话题。有些专家根据这些文物,如唐朝地方*府留下的授地文书残片,认定到唐玄宗时期,甚至更早一些时候,唐朝*府掌握的可分配土地资源已经“枯竭”,并由此无限夸大“土地兼并”的严重性。

我以为,以戈壁瀚海地区的土地状况来推断内地,是莫大的误会。

实际上,在唐代,根本不存在真正的土地问题,而是广袤无垠的荒地有待开垦。即便是人口密度很高的关中地区,也有大量的土地,被闲内厩用来办牧场养马养牛。

在最为发达的中原地区,也存在许多荒芜之地等待开垦。据《唐会要》:

(开元十一年)中书侍郎崔沔议曰:仙州四面,去余州界虽近,若据州而言则元远。土地饶沃,户口稀疏,逃亡所归,颇成渊薮。

仙州位于今河南省叶县、舞阳市一带,虽然土地肥沃,但直到开元十一年(年),这里仍是人烟稀少之地,成为失地百姓逃亡聚居之地。

又《唐会要》:

开元二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以客户编成十二乡,置唐城县属焉。

唐城县位于今湖北随州市,是紧邻今河南省、湖北的襄阳市的要地。显然,这里大片的荒地,被众多移民开垦出来。*府将移民编为十二个乡,设置为一个县。

在秦岭淮河以南,人口密度很低。在有些地方骑马跑个几十里地,也许见不到一两户人家。山南道的复州,位于江汉平原,当今号称鱼米之乡,下辖竟陵(今湖北天门市)、沔阳(今仙桃市)、监利三个县。这里距离繁荣的襄阳、荆州两大重镇,仅一步之遥。据《元和郡县志》:

开元户五千二百三十二,乡一十一;元和户七千六百九十,乡一十五。

复州的面积不下平方公里。在唐朝*府的户籍薄上,唐玄宗时期,复州只有户人家,二、三万人;唐宪宗时期仍只有户,至多五万人。这就是说,这里每平方公里不到一户人家。考虑到这里是水乡,假设一半的土地是水面,那么,每平方公里不到2户人家。

不止茫茫江汉平原,往南进入肥沃的洞庭湖平原,往东进入长江下游的长江两岸,同样如此。比如,著名的明州,即当今的宁波,直到开元二十六年(年)才正式设州治理。

还有许多人家跑到人迹罕至之处,创办了一个又一个桃花源。《元和郡县志》记录了发生在剑南道的渝州的一则有趣信息:

璧山县,中下,东北至州一百八十里。本江津、万寿、巴三县地。四面高山,中央平田,周回约二百里。天宝中,诸州逃户多投此营种。……至德二年置县。

这就是当今重庆市璧山县的来历。天宝年间,一些失去土地的百姓,先后跑到这个四面环山之处垦荒耕种。这里是三县交界、荒无人烟、三不管的地方,皇粮国税自然不需缴纳。因人口越来越多,引起*府的注意,至德二年(年),*府在此专门设置了一个县。

因此,失去土地的人,根本不用担心生活问题,天下待开垦的处女地多多。

从某意义上讲,正是因为土地兼并,才有力地促进了荒地的开垦,推动了唐朝经济的持续发展。

事实上,直到清朝中晚期,内地土地才开始显露出明显不足来,先是四处寻找荒地的“流民”搞出了白莲教运动;接着出现了下南洋、闯关东垦荒的大移民。

生民无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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