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朋友圈在疯传一篇文章
《年农村房屋新*策,据说这10类房子要被收回》
这篇文章从4月开始传到9月
是真是假?专家说,真假参半!
到底是真是假,我们看专家权威分析
网传的10类将被回收的农村房屋
通用版本是这样的
早前,《新华日报》的记者
刊登调查文章还原事情真相
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系博导龙开胜
及省国土厅相关专家直言
这个农房回收的消息
更像是*策拼凑,无官方佐证
10类房屋一一来看
真假参半的消息,才最具迷惑性
对“十类农房”逐一过堂,辨析真伪
?第一类
房主去世且无继承人的农房要回收
专家看法:正确。如村五保户的农房。
相关*策:符合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二类
非农村集体成员继承的农房要回收
专家看法:不正确。这种情况宅基地不可继承予以回收,但在此之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在不修缮的前提下,房屋倒塌之前的所有权属于继承人。
相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三类
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房要回收
专家看法:不正确。专家说,按现行*策,房随地走、地随房走,除非农民进城后自愿放弃宅基地,否则,还拥有农村房屋所有权。
?第四类
建筑面积超标的农房要回收
专家看法:不正确。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这个说法不正确。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可根据地区地势适当调整,超出的面积予以回收。
?第五类
一户多宅的农房要回收
专家看法:目前没有回收依据。农村房屋实行一户一宅原则,除非合法继承以及正常分户,多余的宅基地手续不合法,目前处置方法是不办理确权登记,这主要是针对滥用职权的村干部。
相关*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也就是说一家人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然后在该地块上建房,这就叫做一户一宅。
?第六类
未在宅基地规划区内建造的农房要回收
专家看法:不准确。专家解释说,首先要看未在宅基地规划区内建造的农房是否取得国土、建设部门的审批手续,没有上述手续的可视为非法占用。
相关*策:《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土地行*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七类
城镇居民违法购买的农村房屋要回收
专家看法:正确。国土专家说,农村宅基地不可自由买卖,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房。
相关*策:年12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年12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住宅或小产权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策的通知》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的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八类
长时间闲置导致坍塌的农房要回收
专家看法:正确。两年之内没有修复的就会被回收,部分地区已经开始试点。
相关*策:年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九类
在空闲和荒废宅基地翻建的农房要回收
专家看法:不准确。不管在哪里,空闲和荒废宅基地上都不能擅自翻盖农房,都要经过批准,擅自翻建不合法。
相关*策: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逐级审核,批量报县批准后,由乡逐宗落实到户。
?第十类
已经获得农房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农房要回收
专家看法:正确。主要看当时安置协议,该拆拆、该回收就回收,按合同办。
这十条大家弄懂了吗
别一看朋友圈,就觉得房子不保了
来源:新华日报、最江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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