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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12 1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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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印发了《重庆高新区支持西部(重庆)科学城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激发高新区科技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注重创新资源的聚集与企业研发能力的提升,现就《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7号)“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的要求,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增强高质量发展动能、高标准建设西部(重庆)科学城、推动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中的重要作用,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制定了本《办法》。二、主要内容《办法》共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总则”,共2条,明确办法指导思想、战略目标、适用对象及申报要求。第二章“加大创新投入”,共3条,主要为加强科学研究、深化科学实验,办法加大奖补力度,对企业内部研发投入进行补贴,对承担国家及市级项目的企业进行配套支持;并且新增对获得国家及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及个人进行奖励。第三章“培育创新主体”,共4条,主要为壮大科技企业,打造创新主体集聚之地,实施“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高能级领*企业”的科技企业金字塔培育计划,对科技企业成长发展中的不同阶段提供阶梯式奖补,对“一科三高企业”提供认定奖励、贷款贴息、产品采购补贴等多种形式的*策,助力科技企业全链条发展。第四章“建设研发机构”,共3条,主要为集聚科学机构、完善科学设施,鼓励科技企业大力建设研发机构,办法对获批的国家级、市级、区级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五章“集聚科技人才”,共4条,主要为培育科技人才,打造创新人才成长之地,办法在年科技创新扶持*策的基础上新增对科技人才的扶持*策。对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及其创办的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的企业、年末从业人员中研发人员全时当量占比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房租补贴等奖励。第六章“推动成果转化”,共3条,主要为推动科技交易、促进科技交流,办法在年科技创新扶持*策基础上新增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扶持*策。对技术交易买卖双方、促成区内单位技术成果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以及对外资在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新设立研发机构给予相关奖励。第七章“附则”,共4条,明确办法资金用途、相关要求及文件施行时间等。三、适用对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以及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才。(一)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在西部(重庆)科学城核心区(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二)经重庆市科技局备案且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更新年度数据信息的科技型企业;(三)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年度火炬统计及国民经济统计等科技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下面就来一起看看全文内容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科技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更高水平集聚各类创新资源,优化创新生态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增强高质量发展动能、高标准建设西部(重庆)科学城、推动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中的重要作用,结合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以及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才。

(一)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在西部(重庆)科学城核心区(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

(二)经重庆市科技局备案且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更新年度数据信息的科技型企业;

(三)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年度火炬统计及国民经济统计等科技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第二章??加大创新投入

第三条?对内部研发投入总额达万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度有增长的企业,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

(一)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10%(含)以上的,按其内部研发投入总额的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万元;

(二)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5%(含)-10%的,按其内部研发投入总额的4%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万元;

(三)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3%(含)-5%的,按其内部研发投入总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万元。

对不满足本条上述条件但内部研发投入总额较上一年度增长超过万元的企业,按其内部研发投入增长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万元。

第四条?对承担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按照国家实际到位资金50%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对承担万元(含)以上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按照市级实际到位资金30%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万元。其他参与单位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国家及重庆市规定了市区配套比例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对新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给予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万元、万元、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个人,给予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企业技术创新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第二、第三完成单位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完成单位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标准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培育创新主体

第六条对成立时间在三个会计年度内的科技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万元和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对首次及连续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非“四上”企业20万元、“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3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企业50万元的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其他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上述标准的80%执行。对新迁入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按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给予奖励。

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向银行取得资金贷款的,按照不超过国家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对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区瞪羚企业,每家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认定的高新区瞪羚企业向银行取得资金贷款的,按照不超过国家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认定的高新区瞪羚企业,按其上年度企业净利润2%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万元。对首次达到独角兽企业、独角兽潜力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万元、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对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区高能级领*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认定的高新区高能级领*企业,按其上年度企业净利润1%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万元。

对获认定的高新区高能级领*企业采购高新区内非关联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按上年度实际支付额的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万元。

第四章建设研发机构

第十条对由企业牵头建设的国家级研发机构给予奖励。新获批的国家实验室,给予万元奖励;新获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给予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对由企业牵头建设的市级研发机构给予奖励。新获批的重庆实验室,给予万元奖励;新获批的重庆市重点实验室、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重庆市技术创新中心、重庆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重庆市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重庆市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对符合“有机构、有人员、有投入、出成果、出产品、出效益”条件,建设企业研发创新中心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15万元奖励。

第五章集聚科技人才

第十三条对年工资薪金所得在万元、万元、60万元、3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科技研发人员,分别按个人年工资薪金的10%、8%、5%、3%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万元。

第十四条对经重庆高新区认定的各类人才创办并正常经营、且拥有发明专利的企业,自注册成立之年起,三年内给予-平方米创业空间房租补贴。

第十五条对新认定的国家、市级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培育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用人单位,按5万元/名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对年末从业人员中研发人员全时当量占比超过15%且研发人员全时当量达到人年(含)、人年(含)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推动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对经重庆市及高新区科技行*主管部门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额在万元以上且技术成果向非关联单位转移转化的技术输出方,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单项合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万元。

对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额在万元以上的技术购买方给予奖励,其中向区内非关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购买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0%奖励,向其他非关联单位购买的按10%奖励,单项合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万元。

第十八条对促成区内单位技术成果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按实际技术交易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市级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对外资在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新设立研发机构且实际运行的,每家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境外新设立研发机构且实际运行的企业,每个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相关企业根据本办法所获得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经营管理团队培训激励、企业产品研发、人才引育、成果转化等。

第二十一条相关企业应如实填报各项科技统计报表,对漏报、少报数据部分不给予资金补助;对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取消当年补助资格并收回已发放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相关*策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其他*策有重叠的,可根据企业意愿择优选择,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事项(如获得奖励、称号或通过认证等)在低等次已作一次性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新的一次性奖励只奖励差额部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年1月17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所有,具体实施细则由高新区科技行*主管部门制定,年度相关奖励和补助按本办法执行。《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促进办法》(渝高新发〔〕1号)、《重庆高新区科技创新券(渝新券)管理办法》(渝高新发〔〕1号)、《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扶持办法》(渝高新发〔〕6号)同时废止。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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