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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本次司法拍卖,已按前述规定通知案件的当事人,特此公告。
重庆市璧山县璧城街道公园路12号1幢3单元7-2号房屋网络拍卖公告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年2月28日10:00时起至3月1日10:00时止(即24小时,延时除外)对以下标的物按现状依法进行公开拍卖,申请执行人依法选定在淘宝网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以下简称标的物):
重庆市璧山县璧城街道公园路12号1幢3单元7-2号房屋(不含家具、家电),据评估报告显示:标的物建筑面积为.1m2,套内面积为.97m2,产权证号:房地证字第号,住宅,出让,建成年代约为年,空置。
评估价:47.07万元,起拍价:33万元,保证金:3.3万元,增价幅度元(以及其整倍数)。
二、本院已委托重庆市拍卖中心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房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组织查看标的物及报名等工作。咨询、展示标的物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2月28日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标的物查看时间待定。
三、竞买登记手续办理:
竞买人应在竞价结束前完成报名,方可参与竞买。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四、特别说明:
1、标的物有查封有抵押。拍卖成交后,由执行法院负责标的交付。
2、本次拍卖标的物不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及服务费,司法拍卖辅助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3、标的物面积最终以国土房管部门实测为准。若与本公告载明的面积有出入,拍卖成交价不作调整。标的物移交时所涉及的物管、水、电、气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
4、请竞买人在报名前详细阅读评估报告、产权证资料及竞买协议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策规定。竞买人完成报名手续,即视为对拍卖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自愿以其独立判断决定竞买本标的物。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保证。
5、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比如商品房限购等),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竞买人通过互联网方式报名时,不得多人联合竞买。
6、竞买人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确认。
7、竞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7天前经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确认。
8、出现法定事由时,本院有权依法决定暂缓、中止、撤回司法拍卖。
五、特别提醒:
1、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淘宝网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拍卖成交后淘宝网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15日内将价款全额划到法院指定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大渡口支行建设分理处;户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账号:4)。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未交付拍卖成交款或者逾期交付拍卖成交款的,执行法官应当裁定重新拍卖。
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绝补交的强制执行。
4、因报名、支付保证金、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等事项需要一定时间,竞买人应尽量提前预留足够时间。如因办理时间过于接近竞价截止时间而导致竞买人无法参加拍卖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负。
5、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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