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5月3日中午,重庆市璧山区来凤镇居民任先生在一家饭店举办自己的生日宴会。当天的宴会共有五桌酒席,任先生带着自己配制的药酒招待宾客。12时许,有顾客开始陆续出现呕吐症状,随后送院就医。截至5月3日23时,共有15名中*人员医院救治。
事发后,当地*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医疗专家组指导并参与病员救治,同时,从云南省请来一名治疗药酒中*的专家进行指导。当地公安、食药监等职能部门也迅即开展事件调查工作。
5日,原因查明,当天宴席上饮用的药酒里含有一种名叫“雪上一枝蒿”的中药,这种中药含有剧*。
截至目前,15名送医人员中,已有5人死亡,4人正在抢救,6人病情相对稳定。
事件简析:
一、食品安全事件等级
(一)事件发生后,共有15名中*人员送医。
1起食物中*事故中*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达不到启动Ⅳ级食品安全事件条件。只能按照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处理。
(二)救治过程中,已有5人死亡,5人正在重症抢救,5人病情相对稳定。
因该事件中出现了死亡病例,事件处理级别由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越过Ⅳ级食品安全事件,直接升级为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5例死亡病例加上5人正在重症抢救,存在升级为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可能性(1起食物中*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因此食品安全事件有变更的可能性。
(三)截至5月5日,通过救治1人脱离了生命危险。使得15名送医人员中,已有5人死亡,4人正在抢救,6人病情相对稳定。
该事件中消除了进一步升级的可能性,因此该事件最终将按照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处置。
二、饭店责任
(一)申报备案
集中就餐人数达到多少或者宴席多少桌以上需要申报备案,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方存在人、人或50人以上不同的标准。重庆标准是人以上,本事件中宴席共5桌,根据实际情况人数不会超过人,达不到申报备案的条件,因此在聚餐申报上饭店没有责任。
(二)外带酒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就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上表示:针对经营者制定“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人民法院适用新消法的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格式条款等方法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一律认定为无效。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都对“禁止外带酒水”进行了限制,因此,本事件中的消费者任某有权自带酒水到饭店消费,饭店没有权利限制其自带。
(三)事件本身
根据事件调查结果,食物中*事件本身与饭店提供的服务及菜品食物无直接联系,可以排除饭店的法律责任。同时,在事件发生后饭店方是否履行了积极的救助义务以及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部门报告。
三、任某责任
任某作为生日宴会的组织和参与者,对导致Ⅲ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但因本事件中任某的死亡,无法承担刑事责任,但需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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