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加大对老旧*标车、尾气超标车、超限超载、抛撒滴漏等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确保渣土车、货运车辆抛撒滴漏、超限超载、老旧*标车、排放尾气超标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配合开展机动车排气抽检、运渣车管理工作,削减交通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减少重污染天气天数,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安全。
二、整治重点
此次整治的重点是:渣土车没有安装密闭装置或不使用密闭装置、不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及闯红灯、无牌无证上路行驶,货运车辆抛洒滴漏污染路面,大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超速、强行超车、疲劳驾驶、占道行驶,报废车辆、老旧*标车等尾气超标车辆、非法拼装车辆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一)重点违法行为:此次整治以货运车辆抛撒滴漏、超限超载上路行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标或机动车尾气冒黑烟、老旧*标车上路行驶、渣土车违法上路行驶。
(二)重点车辆:货车、柴油车、工程运渣车、*标车
(三)重点路段:辖区重点国省道及城区主干道及环保检测点附近道路。
为加大全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推进力度,持续改善全区空气质量,严厉打击企业或个人的大气污染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社会监督,现开展有奖举报大气污染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受理事项(一)城区施工工地违法行为
1.未按照技术规范设置围墙或者硬质围挡封闭施工,未硬化进出口及场内道路并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
2.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沙井和截水沟,未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
3.对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48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未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
4.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未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未防止泥浆外流。施工作业时产生的废浆,未用密闭罐车外运。将建筑泥浆直接排入河道、山边、田野等地方,或路面无缘无故出现泥浆的违法违规行为。
5.从三米以上高处抛撒建筑垃圾或者易扬撒物料。
6.未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
7.未随建筑物墙体上升同步设置高于作业面且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
8.建筑垃圾未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前清除。
(二)城区运渣车及入城脏车违法行为
1.没有运渣车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2.车辆密闭不全、冒装、撒漏。
3.货运车辆及客运车辆明显带泥、带尘。
(三)全区砖厂违法行为
1.冒黑烟。
2.擅自停运废气污染治理设施。
3.原料堆场无围挡和降尘设施。
4.矿山裸露地未覆盖。
(四)璧山国家高新区、璧城街道、璧泉街道、青杠街道范围内有喷涂工艺的工业企业和制鞋企业、汽车修理店(厂)、印刷包装企业、橡胶企业违法行为
1.没有或擅自停运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2.排放明显刺鼻性恶臭废气。
(五)全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违法行为
1.没有或擅自停运、拆除、闲置尘污染防治设施。
2.厂区厂房、生产设施未配置冲洗除尘设备。
3.厂区地面未作硬化处理,有明显粉尘、扬尘堆积。
4.厂区进出口未设置冲洗设施,未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
5.混凝土搅拌车料斗未配备防撒漏措施,产生混凝土漏撒。
(六)城区重点堆场违法行为
1.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未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未配备吸尘喷淋设施,未硬化地面、未冲洗车辆,未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
2.消纳场、填埋场未按规定设置硬质密闭围挡、进出车辆未冲洗、未建设沉沙井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未硬化出口及场内道路,未按要求进行洒水或者冲洗,未对非作业区进行绿化或者铺设防尘网。
3.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煤场、石灰石料场等露天工业堆场未设置规范的防风抑尘网、洒水喷淋等抑尘设施。
4.煤炭、石灰石、灰渣等堆场进出口未采取遮挡或者封闭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七)璧城街道、璧泉街道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以及城区其他范围内面积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单位违法行为
1.没有或擅自停运油烟净化治理设施。
2.排放油烟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
(八)全区非煤矿山违法行为
1.开采现场以及堆场未配套建设或未使用控制扬尘和粉尘等污染治理设施,作业时未使用雾炮机。
2.路面未硬化。
3.出场车辆未冲洗。
4.露天堆场未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
5.未按规定进行生态修复。
(九)城区机动车排气违法行为
1.车辆冒黑烟。
2.使用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等工程机械)。
3.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渣油、重油。
(十)错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聚金大道以北、福里树收费站以南、大兴镇以东、金剑山以西重点区域内,涉及喷涂工艺且区经济信息委要求错峰生产的工业企业,在7月至9月30日期间,每日上午10:00至晚上20:00未停止生产。
(十一)全区加油站违法行为
1.没有或擅自停运油汽回收装置。
2.在每天上午10:00至晚上20:00时段卸油。
3.销售未达到国家或者本市规定标准的油品。
4.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或者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
5.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或者重油。
(十二)全区露天焚烧秸杆违法行为
全区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行为。
(十三)璧城街道、璧泉街道范围内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违法行为
璧城街道、璧泉街道范围内销售和使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原煤、蜂窝煤的行为。
受理时限
即日起至年3月31日
举报要求
1.举报人应当提供尽量详细的信息,包括违法对象的名称、地点、主要违法行为以及图片、影象资料等。
2.举报人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举报奖励
凡举报的违法行为经受理单位查证属实的,对第一举报人(以举报时间先后确定)按照每个违法对象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
工作日上班时间拨打17226436进行投诉,举报时间以接通电话的时间确定。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