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策(试行)实施细则》已经区*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组织部
重庆市璧山区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璧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璧山区财*局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6月1日
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策(试行)
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创新生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创新能力,加快构建“1+3+N”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西部(重庆)科学城璧山,打造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生成示范区,科技创新策源地,根据《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策(试行)》(以下简称《二十五条*策》)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适用于工商、税收、统计等关系均在璧山区,且属于智能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现代农业、新能源、新经济等产业的组织及个人。企业管理规范,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质量事故、较大安全事故;个人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行为。
(二)享受招商引资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以及区属国有企业参股的相关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策。
二、申报时间
原则上每年各牵头单位组织申报1次,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三、申报和兑现程序
项目申报和审核按“定期申报、部门受理、联合会审、公示兑现”的程序执行。具体如下:
(一)申报。凡符合《二十五条*策》奖励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各牵头单位申报通知要求及办事流程,向牵头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牵头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形成初审意见。
(三)会审。牵头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对初审合格,符合奖励的项目进行联合会审,形成会审意见。
(四)公示。牵头单位对会审确定的拟支持对象和金额在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兑付。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核查后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由牵头单位按程序报批后,区财*局集中统一拨付。
四、申报条件、材料及核定
第一条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重大平台建设
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世界强企业以及中央企业的科研机构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璧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府主导组建的重大产业化平台,开展“硬核科技”研发及产业化,经区*府评审认定后,实行“一事一议”给予建设资金支持。运营过程发展中,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孵化育成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生成、引进关联企业,集群在璧规模以上企业数量达10家以上或集群企业产值达到亿元以上。
申报材料:经区*府认定为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重大产业化平台的相关证明材料。运营过程发展中,转化科技成果,孵化育成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企业升规认定证明材料;生成产业集群,规上企业10家以上的,提供规上企业名单;企业产值亿元以上的,提供企业名单及企业纳税申报表。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第二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量质提升
(一)“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
(二)“首次同时达到内部研发投入强度5%以上、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30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企业纳税申报表。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第三条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
(一)企业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且入库备案满一年,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年报数据信息。
申报材料: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企业备案证书,企业其它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提供以下材料其中之一):
1.企业完税证明、为科技人员缴纳社保、工资证明、科技人员从事研发活动的相关证明,或科技人员持有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材料;2.拥有Ⅰ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Ⅱ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的证明材料;3.上一年度申报享受加计扣除*策,并完成研发费用备案的证明材料;4.主持或参与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证明材料;5.拥有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的证明材料;6.主导或参与制(修)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证明材料。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二)获“隐形冠*、技术创新型示范企业、小巨人、专精特新”企业称号。
申报材料:企业相应称号的认定文件。
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第四条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
(一)“科技服务业企业升规”“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30%及以上”。
申报材料:升规证明材料;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30%及以上企业,需提供当年及上一年度的纳税申报表。
(二)“国家级、市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申报材料:认定文件。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第五条支持企业研发创新产品
“新产品”包括但不仅限于目前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市经济信息委认定的重大新产品。
申报材料:新产品的认定文件。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负责市科技局认定的新产品);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市经济信息委认定的新产品)。
第六条支持企业完成科技计划项目
(一)“完成国家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的”,项目仅限于科技计划项目,主要是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不包括产业类、技改类项目,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
申报材料:项目立项文件,验收结题材料,项目资金进帐单,相关合同等证明材料。
(二)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按《重庆市璧山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璧科技局发〔〕18号)执行。项目分三类: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专项(每项不超过3万元)、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专项(每项不超过5万元)、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三个类别(面上项目每项不超过10万元;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按申报通知要求报送《重庆市璧山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第七条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按要求进行了研究开发费用报统和已向税务部门自主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一)“获市级及以上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的”。
申报材料:获研发费增量补助文件,资金进账单。
(二)“未获得市级及以上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的”。
申报材料:《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资金申请表》;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策提交的相关表格。
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第八条支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一)“获国家级奖励、省级奖励的科技成果”。
申报材料:成果获奖证明(文件或证书),成果引进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凭证,科技成果产业化情况。
(二)“省级及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
申报材料:成果登记证书(引进的科技成果需提供合同,资金支付凭证),科技成果产业化情况等证明材料。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第九条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
(一)“规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的”“国家级、市级研发机构复评通过的”。
申报材料:研发机构新认定(复评)文件。
(二)“新获批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教育部认定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申报材料:认定文件,国拨经费资金进帐单。
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区发展改革委分别受理对应上级主管部门及本级认定的研发机构。
同一企业不同年度被新认定为不同级别研发机构的,可累计享受区级补助资金,但被新认定为同一级别研发机构的企业,只享受一次区级补助资金。
第十条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包括:市科技局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市经济信息委认定的“独立法人新型企业研发机构”。
(一)“获市级、区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
申报材料:认定文件。
(二)“获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的”。
申报材料:新型高端研发机构认定文件,所获市级资金的进帐单。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负责新型研发机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独立法人新型企业研发机构)。
第十一条支持技术转移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建设
(一)“在区内新注册成立技术转移机构,被认定为国家、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检验检测机构获得国家、重庆市资质认定的”。
申报材料:认定文件。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负责技术转移机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
(二)“区内入库科技型企业购买区内上述机构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
1.购买检验检测服务
申报材料:与检验检测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产品检验检测(分析、试验等)报告,资金支付凭证。
2.购买技术服务
申报材料:与技术转移机构签订的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资金支付凭证等。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第十二条支持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中试机构
“被认定为国家、市级的”,“经认定的区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申报材料:认定文件。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第十三条鼓励建立工作站、专家大院、科普基地
经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海智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农业专家大院、科普基地”。
申报材料:认定文件,年度运行工作报告,相关协议等。
牵头单位:区科协(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海智工作站);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区科技局(负责农业专家大院、科普基地)。
第十四条支持建设科技孵化机构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
申报材料:认定文件,在孵企业名单,孵化器年度运营报告。
(二)“区绩效评估达到优秀、良好、合格的”。
申报材料:绩效评估结果认定文件。
(三)“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被备案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
申报材料:备案(认定)文件,在孵企业(团队)名单,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年度运营报告。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四)“受区相关部门、园区委托,孵化机构承办的创新创业服务活动”。
申报材料:服务合同,活动方案。
牵头单位:委托单位
第十五条支持大学生创业
(一)“毕业两年以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含毕业阶段的在校生),作为主要发起人创办企业,项目领域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本人在创业企业中占有50%以上股份,并在企业中担任高层管理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入驻经认定的区内创业孵化平台的”。
申报材料:大学生毕业证(在校生提供入学证明),营业执照,本人在企业中的任职证明材料,与孵化平台签订的入驻合同,缴纳租金的支付凭证。
(二)“大学生(毕业两年之内)创业项目,获得全国、省级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成立企业入驻经认定的区内创业孵化平台的”。
申报材料:大学生毕业证(在校生提供入学证明),参赛获奖证明,营业执照,与孵化平台签订的入驻合同。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第十六条支持创业投资发展
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对未上市的初创期、成长期、扩张期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待其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
(一)“以公司制形式在璧新注册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0万元”。
申报材料:创业投资企业营业执照,获得相关部门经营许可证明,实缴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二)以合伙制形式在璧新设立、运营规范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其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须注册在璧山区)管理资产规模奖励,最高奖励金额0万元。
申报材料:创业投资企业营业执照,获得相关部门经营许可证明,实际募集资金证明。
(三)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在璧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对取得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备案证书且在璧注册企业进行投资的,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给予创业投资企业(公司制)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合伙制)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万元。
申报材料: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营业执照,获得相关部门经营许可证明,所投资科技型企业备案证书,资金拨付凭证,所投企业资金进账单。
(四)支持科技企业获取股权融资,对获得天使投资(是否属于天使投资由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评审后认定)的企业,按照实际获得股权融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万元的经费资助。
申报材料:科技型企业备案证书,进行天使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天使投资资金进账单,股权变更情况证明材料。
(五)鼓励区内创业投资企业引入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对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投资后,成功引入其在璧落户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照落户企业或投资新建项目当年在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创业投资企业(公司制)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合伙制)最高不超过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营业执照,获得相关部门经营许可证明,投资资金拨付凭证,所投高新技术企业的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资金进账单、在璧落户或投资新建项目合同,落户企业或投资新建项目当年在璧实际投资额证明材料。
申报时间: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璧持续经营满1年或被投资企业被投满1年后的次年4月前申报。
申请享受创投奖补资金的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承诺在璧持续经营10年以上,否则全额退回已享受的奖补资金。
牵头单位:区财*局
第十七条中小微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扶持企业发展
按《重庆市璧山区中小微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璧山经信发〔〕号)执行。
申报材料:提交《重庆市璧山区中小微企业流动性信用贷申请审核推荐表》,合作银行出具的尽职调查书面意见,区经济信息委审查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第十八条培育企业上市
按《重庆市璧山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扶持办法》(璧财发〔〕78号)执行。
(一)财*奖励
1.境内上市的,分阶段申报
1.1企业与券商中介机构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并股份制改造完成后,可向区财*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奖励。
①财*奖励的申请文件;②企业与券商中介机构签订正式合作协议;③区金融办认定的区级重点培育企业资格;④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⑤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1.2企业到重庆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后,可向区财*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奖励。
①财*奖励的申请文件;②企业在重庆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佐证材料;③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1.3企业向证监会提交上市申报资料并排队后,可向区财*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奖励。
①财*奖励的申请文件;②中国证监会行*许可申请受理单;③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1.4企业最终获准上市后,可向区财*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奖励。
①财*奖励的申请文件;②中国证监会核发的IPO批文;③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2.境外上市的,一次性申报
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可向区财*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奖励。
①财*奖励的申请文件;②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③区金融办认定的区级重点培育企业资格;④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佐证材料;⑤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3.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可向区财*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奖励。
①财*奖励的申请文件;②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③区金融办认定的区级重点培育企业资格;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挂牌函;⑤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二)财*奖补申报
1.境内上市的,企业分年度向区财*局提交材料。
①财*奖补的申请文件;②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前一年和培育期内上缴企业所得税明细表;③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④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⑤区金融办认定的区级重点培育企业资格;⑥企业在重庆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佐证材料;⑦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2.境外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向区财*局提交以下材料。
①财*奖补的申请文件;②重点培育企业上市上一年度和上市当年上缴企业所得税明细表;③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④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⑤区金融办认定的区级重点培育企业资格;⑥企业在境外上市的佐证材料;⑦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以上所需申报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按序装印1份,送交区财*局,区财*局审定后,及时将财*奖补资金拨付企业。
牵头单位:区财*局
第十九条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的,其贷款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
申报材料: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贷款资金进帐单、知识产权评估合同、企业支付评估费的凭证。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条支持企业引才用才
(一)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按《璧山县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璧山委组〔〕号)执行。
申报资料:由企业填写《璧山区兑现企业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优惠*策审批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高层次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关证书、社保缴费证明、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书(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须明确约定:高层次人才自享受本办法优惠*策之日起,在区内企业工作不少于3年。)原件及复印件。
牵头单位:企业按照产业属性,分别向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现代农业)、璧山高新区管委会(现代工业)、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现代服务业)申报。
(二)企业自主引才用才按《重庆市璧山区支持企业自主引才用才暂行办法》《重庆市璧山区服务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璧山委组〔〕号)执行。
1.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或团队:
申报时间:即引即报。
申报材料: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人才或团队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劳务合同等。
2.企业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引进急需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
申报时间:按年度申报,每年12月前。
申报材料:企业填写《璧山区兑现企业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优惠*策审批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高层次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关证书、社保缴费证明、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申报市级以上人才项目和创建市级以上工作室。
申报时间:按年度申报,每年12月前。
申报材料:提供上级相关授奖文件、证书等。
牵头单位:企业按照产业属性,分别向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现代农业)、璧山高新区管委会(现代工业)、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现代服务业)申报。
第二十一条科研人才股权激励
(一)“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以股权或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科研人员个人奖励以及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按照税法规定报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办理方式:科研院所、高校以及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或技术人员进行股权激励时,报税务机关备案,并填报《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税收优惠事项以及《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计划表》,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通过股权激励单位代扣代缴,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个人手机APP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牵头单位:区税务局
(二)“前三年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等额奖励科技人员”。
申报材料:在璧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第二十二条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创新
“对企业当年产值1亿元以上或研发投入强度达到5%以上,当年有授权发明专利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项目主研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3人),给予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等额奖励”。
申报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企业纳税申报表,当年有效授权发明专利证书,企业出具的研发人员属主研人员的证明、主研人员在璧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第二十三条支持高层次人才项目研发
《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策规定》第八条重点引进的人才实施的项目。
申报材料:高层次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认定等相关证书,在璧实施项目概况,项目评审结果,项目实际投资额等证明材料。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第二十四条奖励国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级奖励(即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获得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重庆市级奖励(即重庆市自然科学奖、重庆市技术发明奖、重庆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
申报材料:获奖文件,资金分配表(或相关证明材料),获将资金银行进账凭据。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第二十五条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量品牌、标准化建设
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量品牌、标准化建设按《璧山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办法》执行(璧山府发〔〕22号)。
(一)申报质量品牌、标准化、国内(外)商标资助提供:
(1)申请表。根据资助类别,分别提供《璧山区质量品牌资助申请表》、《璧山区标准化资助申请表》、《璧山区商标资助申请表》。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3)国外、国家以及重庆市相关认定文件、判决书、注册证等证明材料。
(4)单位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二)申报专利资助提供:
(1)相关表格:《璧山区专利资助申请汇总表》、《璧山区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明细表》、《璧山区发明专利授权(年费)资助明细表》。(2)《专利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国外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和授权证书复印件,国际检索报告、有效缴费发票等复印件。(3)缴纳专利费用的凭证(提交复印件)。(4)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5)申请单位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三)申报知识产权其他项目提供:
(1)申报表:《璧山区知识产权项目资助申请表》。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3)国家、重庆市以及认证机构认证的相关认定文件、通知书、认证证书等;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资助的需提交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
(4)申请单位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五、保障措施
(一)《二十五条*策》所需资金,由区财*局统筹璧山高新区、服务业发展区筹集。其中:璧山高新区辖区内的由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承担,服务业发展区辖区内的由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承担,区内其他区域的由区财*局承担。支付由区财*局集中统一支付。
(二)本细则所需资金,每年由区财*部门列入年度财*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
六、附则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剽窃、侵夺他人科技创新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的,追回扶持资金、取消相关*策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申报项目“是否享受招商引资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以及区属国有企业参股”,由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核查。
(四)本细则由各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五)牵头单位
区科技局:技术创新科;区委组织部:人才科;璧山高新区管委会:现代工业促进中心;区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科;区经济信息委:科教科;区财*局:金融发展促进中心;区人力社保局:人力资源开发科;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产业发展部;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区科协:办公室;区税务局:所得税科;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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