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下半年就要开启了
各位友友们有没有感觉时间过得非常非常快啊不知道各位今年的计划有没有稳步进行呢?下半年即将开启先来看看7月的大事件吧大多都与你有关6月底前,重庆重点接种新冠疫苗第二针人群;7月1日以后将继续对普通群众,进行第一、三剂次的接种,有需要的市民提前预约,按约定的时间和疫苗供应情况,前往疫苗接种点接种。
目前,暂未接到官方通知有网上预约渠道,医院是直接现场排队接种,建议前往接种时,医院。
暑假就要来了!近日,重庆市教委印发了《关于做好年中小学暑假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重庆市小学从7月3日起、中学从7月10日起放暑假,秋季学期9月1日正式开学行课。
中小学要严格遵守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规定,严格控制学生假期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作业,其他年级可根据学生实际布置适量假期作业。
中小学在暑假期间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组织学生集体上课、补课,不得动员、组织或诱导学生到社会培训机构补课,严禁学校将校舍、设施设备等提供(租、借)给社会机构、学术团体和个人举办各类补习班、培训班、竞赛辅导班。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局今年印发《重庆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确定于年7月1日起实施。
7月份没有法定节假日,大家不用担心限行调整问题,大家出行前一定看好当天限行尾号,闯限行将会扣分罚款。
重庆轨道交通27号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已通过审核。项目计划于年7月开工,完工,建设总工期66个月。工程概算总投资.56亿元,其中土建投资.78亿元。目前,27号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许可的决定已由重庆市水利局发布。
轨道交通27号线工程由西向东穿越重庆市中心城区平行岭谷地带,线路起点位于市域快速铁路璧铜线起点璧山站,终点止于茶园新区重庆东站,连接璧山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渝中区、南岸区和巴南区共6个区和重庆高新区。
工程属新建线型建设类项目,新建车站14座,均为地下站;正线区间地下线50.km,其中隧道45.km,高架和路基长度分别为1.km和0.km;设3座主变电所,包括璧山主变电所(与璧铜线共建,由璧铜线实施)、大坪西主变电所和重庆东主变电所;设一段一场,分别为重庆东车辆段和璧山停车场;设控制中心1座(与15号线共建,由15号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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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通信管理局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川渝两地基础电信企业在川渝全境内正式推出8项跨区通信服务:亲情号跨区互设、跨区缴费、跨区停机/复机、跨区修改密码、跨区补卡、跨区换卡、跨区销户、跨区投诉处理。
此外,在今年12月31日前,川渝两地将完成取消座机通话长途费,四川各市州之间座机通话长途费将同步取消,重庆市座机区间通话费也将同步调整。
本次推出的跨区通信服务,打破了传统行*区域的壁垒,统一了通信主要业务服务标准,为川渝两地群众提供便捷、惠民、利民的通信服务。
初步估算,实施亲情号码跨省互设后,将服务人群超万,为川渝两地亲情用户节约通信费用超1亿/年。取消座机长途费后,将为川渝两地用户让利3千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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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对年5月施行的《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进行了修订,更好地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条例分六章,45条,以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为主线,重点从评定认定、奖励优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规范,努力做到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通知原文请滑动查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号
《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已于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3月31日
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年3月31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事迹突出的行为人。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奖励和保护,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坚持*委领导、*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
民*、财*、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退役*人事务、教育、司法行*、税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开展见义勇为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开展见义勇为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见义勇为相关工作,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长效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府预算。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见义勇为宣传,普及科学实施见义勇为知识,及时报道见义勇为事迹,营造崇尚和支持见义勇为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评审认定
第八条符合本条例规定,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
(一)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侦破重大刑事案件;
(四)抢险、救灾、救人;
(五)实施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表现突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不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救助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近亲属,有监护职责的人员救助被监护人,不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
第九条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申请认定见义勇为人员。
公安机关可以主动认定见义勇为人员。
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推荐认定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推荐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提供基本事实和理由。
第十条见义勇为人员认定的申请、推荐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推荐期限的,申请、推荐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自受理申请、推荐以及启动主动认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情况复杂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需要以其他部门的处理结论作为认定依据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认定期限。
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宣传、民*、司法行*、财*、人力社保、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专家、群众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有关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组织应当配合调查核实工作;见义勇为的受益人、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明。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将拟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的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入认定期限。
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安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保密的,不予公示。
第十三条对不予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推荐人,并说明理由。
见义勇为申请人、推荐人对不予认定结论持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予认定结论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推荐人。
第十四条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见义勇为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共享,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提供便利。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录入、更新见义勇为人员的基础信息。
第三章奖励优待
第十五条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和贡献,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一)事迹突出,在区县(自治县)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并给予不低于一万元的奖金;
(二)事迹突出,在区县(自治县)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府批准后,由区县(自治县)人民*府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并给予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
(三)事迹特别突出,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向市公安机关申报,市公安机关组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市人民*府批准颁发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证书,给予不低于十万元的奖金。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事迹、贡献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公安机关制定。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市人民*府再追加不低于十万元的抚慰金。
因见义勇为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困难的,由人力社保部门优先介绍就业。
对因见义勇为死亡、致残的人员,所在区县(自治县)残联和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优先帮扶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就业。
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办理证照等优待,依法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策。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根据有关规定优先录用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因见义勇为死亡、致残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鼓励民营企业招聘工作人员时,优先录用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因见义勇为死亡、致残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九条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符合征兵条件的,可以优先推荐应征入伍。
第二十条教育部门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给予下列优待:
(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进入公办幼儿园;
(二)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三)参加中考、高考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给予优待。
对因见义勇为死亡、致残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优先给予教育资助。
第二十一条见义勇为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奖金、补助金、抚恤金、抚慰金和奖品等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三条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治疗。因抢救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由见义勇为基金垫付。存在加害人或者其他责任人的,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加害人或者其他责任人追偿。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后续治疗,按照分级诊疗流程就医,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可以适当予以减免。
第四章权益保护
第二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
见义勇为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财*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见义勇为基金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见义勇为基金用于:
(一)表彰、奖励、慰问见义勇为人员;
(二)救治见义勇为人员,抚恤、补助、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办理见义勇为不记名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见义勇为基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区县(自治县)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六条见义勇为基金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接受民*、财*、审计部门,捐赠人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每年向社会公布收入、支出情况。
第二十七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其他财产损失,由加害人或者其他责任人依法承担。没有加害人、其他责任人的,或者加害人、其他责任人下落不明或者无力承担,按照下列方式支付:
(一)见义勇为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待遇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二)由受益人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三)通过前两项方式未能解决的费用,由见义勇为基金支付。
通过前款方式不能及时解决相关费用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与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由见义勇为基金先行垫付相关费用。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机构自向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垫付相关费用之日起,在垫付金额范围内有权向加害人、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八条因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依法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被认定为视同因工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补助金发放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由退役*人事务部门评定伤残等级落实相应待遇。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不够评定伤残等级而又生活困难或者已享受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待遇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府应当采取措施给予帮扶。
第二十九条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对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条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因见义勇为享受的奖金、补助金、抚恤金、抚慰金和奖品在申请时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
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范围;致孤儿童符合孤儿供养条件的,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第三十一条因主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提供援助。
见义勇为人员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第三十二条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导致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侵害请求保护的,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三十三条见义勇为人员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因见义勇为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见义勇为基金依法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见义勇为认定、奖励和保护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贪污、侵占或者挪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经费或者见义勇为基金的;
(三)泄露应当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保密的信息的;
(四)不按照规定提供法律援助的;
(五)其他侵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由卫生健康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或者未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违法解除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劳动关系,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行为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奖励或者保护的,由原认定或者批准机关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追回所获奖励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利益,取消相关待遇,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受助人、见证人等实施侮辱诽谤、敲诈勒索、诬告陷害等侵害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等影响行*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见义勇为人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取消其相关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对尚未达到见义勇为认定标准的善举、义举,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组织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在本市行*区域外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的,经该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府确认后,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待和保护。
第四十四条对见义勇为群体的表彰、奖励和保护,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年7月1日起实施。年5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同时废止。
舰将于30日(今)晚正式启动灯光秀,时间拟定为每晚8点到10点,持续到7月4日。在九龙坡区建设码头即可观看,免费(进入舰内部参观需要门票)
从7月1日零时起,重庆市为期四个月的天然水域禁渔期宣告结束。在重庆市,每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禁止休闲垂钓,目的是为长江上游鱼类的自然繁殖留足时间。进入7月之后,市民可以在除水生生物保护区之外的江河里休闲垂钓了。注意:休闲垂钓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竿、一线、一钩。目前,市农业农村委会同相关部门正在制订我市相关的垂钓管理办法。目前,已经对相应区域进行了限制。市民朋友在垂钓的时候,一定要先了解清楚,哪些地方是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主城及周边地区为例,从巴南木洞一直到涪陵南沱,是国家级4大家鱼种质资源保护区;图源:重庆广电-第一眼
嘉陵江草街上游,是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图源:重庆广电-第一眼
长江在江津和大渡口交界的地维长江大桥以上,则是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这几个区域就属于永久性禁钓区。
图源:重庆广电-第一眼提醒:7月1号禁渔期结束之后,正处于长江汛期,大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安全。
市民也要提高对鱼类的辨识能力,一起来保护好本土水生资源。当钓到国家或市级的保护鱼类和满肚鱼卵的鱼,要立即放生;钓到非长江水域原生的外来物种,比如说清道夫、巴西龟、罗非鱼等等,就不能再放回长江。
位于渝中区磁器街的重庆大轰炸遗址将修缮完毕,届时,将首次对外开放。
该隧道始建于年底,由重庆市防空司令部会同成渝铁路工程局等单位勘探设计,是一条从地面深挖入地底的大隧道。这条大隧道距离地面深度约10米左右,宽高约2米多,平伸约2公里,中途分叉成三个洞口进出,最多能容纳人左右掩避。后因地铁1号线建设,遗址与十八梯大隧道截断。该遗址保护修缮项目所在地即为当时演武厅防空隧道出入口,是国家级抗战遗址,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重庆大轰炸“六五”大隧道惨案遗址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重大历史事件的有力见证。它记录了日本*国主义的残暴罪行,也见证了重庆市民团结一致、“愈炸愈强”的抗争精神。
7月1日起,重庆将实施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11项便民惠企措施,推动更多交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6月29日,垫江南部快速通道和G复线正式竣工,将于年7月5日开始投入试运行。垫江南部快速通道起于长安大道尾端,与县道X相交,总体呈南北走向,经*沙、高峰、五洞、澄溪、砚台、鹤游,止于白家镇,与县道X相连。全长29.87km,双向4车道,设计时速60km/h。图虫创意-914956224而G太平至梁平界工程为垫江县东部片区新型城镇化PPP项目的子项。年11月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旗下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建。该道路起于垫江县澄溪镇,接县城明月大道,经新民镇,止于沙坪镇石梁子,呈南北走向,双向六车道(含应急车道)。G(渝巫路)复线南连长寿、北接梁平,把澄溪的华夏牡丹、太平的山水牡丹、新民的牡丹樱花世界、沙坪的乐天花谷、东印茶山等自然景观连成一线,与正在建设的明月山内槽旅游公路相得益彰。
6月25日,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了年第四次防汛抗旱形势研判和工作调度会。
从即日起到7月10号,全市防汛抗旱战线进入紧急战斗状态。
从7月中下旬开始,重庆西部、西南部、中部、东南部中的25个区县有30-40天以上中到重度气象干旱,其余地区有20-29天的轻度气象干旱。
重庆市将做好防洪抗旱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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