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扩能实施方案(-年)》的通知
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府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助推璧山工业转型升级,我委制定了《重庆市璧山区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扩能实施方案(-年)》已上报区*府,经区*府次常委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各自辖区内企业申报。年技改扩能项目申报的具体工作要求及申报指南,我委随即以正式文件通知。
附件:《重庆市璧山区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扩能实施方案(-年)》
重庆市璧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年6月8日
重庆市璧山区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扩能实施方案(-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府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助推璧山工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深度融入以国内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加快构建现代工业体系,实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府引导,激励工业企业加大投资力度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促进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工业经济持续增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二、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支持对象
1.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改扩能(不含土建部分)项目,但不包括资源型及能源型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
2.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获得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和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投资类项目及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绿色工厂、企业上云认定类项目。
3.企业申报的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通过区级审核未获得资金支持的投资类项目。
以上项目中如属于辖区内的招商引资项目,在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投资合同》规定的投资额、税收、产能等约定事项后,新实施的技改扩能项目方可纳入支持范围;如项目实施单位获得区同类型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不纳入支持范围。区内*工企业实施的技改扩能项目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支持条件
4.在重庆市璧山区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申报时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名单。
5.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6.企业实施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策和璧山区产业定位,有项目核准、备案及公司董事会决定投资的证明文件及依据,且投资项目必须报统。
7.除获得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和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外,区级项目的年度内投资额不低于万元(含万元),申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纳税额年度同比增幅均不得低于5%,如区级项目属于智能化、数字化项目须进入市经济信息委智能化改造项目认定系统和智能制造能力评测系统。
8.申报年度同一项目未获得区级同类别财*资金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资金筹集
(一)支持方式
9.对已完工的项目实施事后补助。
10.对获得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和重庆市中小微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审核,并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助:
(1)对获得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的投资类项目:以市级补助金额按1:1的标准给予补助。
(2)对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项目:以市级补助金额按1:0.5的标准给予补助。
(3)对中小企业上云认定项目:以市级补助金额按1:0.5的标准给予补助。
(4)对绿色工厂认定项目:以市级补助金额按1:0.5的标准给予补助。
11.对通过区级审核未获得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的投资类项目,不再审核,按区级同类别项目补助。
12.为突出重点支持方向,体现项目类别差异,对不具备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投资类项目实行差异化补助:对一般技改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对智能化、数字化、工业互联网项目按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
13.每个企业年度申报项目最多不超过2个,如因年度项目多、投资额大造成专项资金不足,按项目计算补助资金总额与财*专项资金总额的比例,分摊到所有项目。
14.每年安排不高于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区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改扩能项项目以及获得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和重庆市中小微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补助资金由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承担,并纳入年度璧山高新区管委会预算安排。
四、项目申报与审核
(一)项目申报
15.从年起,项目实施单位对上年度已完工项目按附件所列清单规范编制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在当年3月底前直接向区经济信息委申报。
(二)项目审核
16.由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区财*局、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区税务局等单位组成项目联席会议,负责项目审核、资金拨付工作,日常工作由区经济信息委负责。17.为确保项目审核公平公正,参照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审核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的投资额进行核实。审核经费纳入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真实性核查经费预算,由区财*安排。18.项目审核工作完成后由区经济信息委上报区*府审批,经区*府审批同意后,在区*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对无投诉、举报的项目完善补助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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