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一年来,各地法院深入贯彻司法解释规定,大力推动行*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质性化解了大量行*纠纷,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范围撷选了一批行*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公开发布,供各地在执行中参考。
目录
1.北京富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特产连锁超市诉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处罚决定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府行*复议案;
2.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处罚案;
3.王某某诉吉林省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确认案;
4.毕某某诉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处罚案;
5.蔡某某诉山东省泗水县人民*府土地征收案;
6.湖北省京山昌盛园林有限公司诉湖北省京山市人民*府、湖北省京山市新市镇人民*府行*赔偿案;
7.沈某某诉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执法局*府信息公开案;
8.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浙江省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给付案;
9.张家港保税区润发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诉江苏省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确认系列案;
10.发得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广东省佛山市人民*府行*复议案;
11.彭某某等40人诉福建省福安市人民*府等四单位强制拆除行为案;
12.旬阳县润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行为违法及行*赔偿系列案;
13.邹某某等17人诉重庆绿岛新区管理委员会行*协议五案;
14.王某某诉云南省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拆除决定及云南省保山市人民*府行*复议案;
15.贵州省遵义县巾英铁厂诉贵州省遵义市人民*府行*征收补偿案。
一、
北京富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特产连锁超市诉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处罚决定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府行*复议案
基本案情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城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其在北京富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特产连锁超市(以下简称富宁公司)购买的某品牌不同年份的两款葡萄酒标签上未标注生产商相关信息和警示语等。东城市场监管局经检查,认定富宁公司出售的预包装产品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于年6月10日作出行*处罚决定,对富宁公司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共计,元。富宁公司认为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处罚过重,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府(以下简称东城区*府)申请行*复议。东城区*府经复议审查维持了处罚决定。富宁公司认为产品标签存在的问题非经销商过错,不应作高限处罚,遂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区法院)提起行*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行*处罚决定中关于对富宁公司因销售的“巴格斯酒庄特级赤霞珠葡萄酒”、“巴格斯酒庄特级赤霞珠葡萄酒”不符合标签规定作出的处罚部分及被诉行*复议决定。
出庭应诉情况
因案涉食品安全且罚没金额较大,处罚定性和幅度准确与否对原告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对民族地方特色食品的规范化生产经营也将带来示范效应,东城区法院建议被告负责人以实质解决争议为目标出庭应诉,同时积极促成生产商参加诉讼。东城区法院提出建议后,东城区副区长、东城市场监管局局长作为行*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东城区法院将本案庭审确立为年度庭审公开示范庭,由分管副院长担任审判长,东城区属行*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及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共9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中,东城区副区长在最后陈述中表示:“感谢当事人选择行*复议作为救济途径,本人作为行*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是以实际行动落实法律义务,也体现了区*府努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东城区*府将秉持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不断提高行*机关执法水平,推动构建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畅通市场主体的利益表达渠道,努力营造首都功能核心区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东城市场监管局局长表示:“此次公开庭审是一次难得而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对规范食品行*执法起到了积极的引领作用,今后要避免机械执法,主动结合生产实际,确保罚责相当。”庭审后,两位行*机关负责人专门与第三人生产厂商法定代表人就市场监管工作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经过庭审和庭后充分交换意见,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争议问题的解决达成共识,原告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
本案最终案结事了,充分展示了行*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效能:一是沟通效能。东城区法院以当事人之间充分沟通为目标,努力让利益相关方全部参加诉讼并实际出庭,面对面交流,消除了隔阂和认识误区,达成了争议解决的共识。同时,加强了行*机关和行*相对人对人民法院审理工作的理解和信任;二是示范效能。东城区法院提前建议行*机关负责人出庭就实质性解决争议发表意见,打破以往行*机关被动应诉的藩篱,促进行*机关在庭前应诉准备中更加深入审视行*行为合法性,从自身工作不足中寻求争议化解的契合点,从而促进执法工作水平的提升,同时带动行*机关负责人转变理念,主动出庭、出好庭;三是教育效能。本案同时作为行*执法人员的法制公开课,市场监管局局长的出庭发言,对规范食品行*执法起到了积极引领作用。*府副区长的出庭应诉,对*府职能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加强法治*府建设发挥了良好示范作用。
二、
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处罚案
基本案情
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夏公司)具体施工涉案工程并于年竣工,同年业主陆续入住。年底,部分业主向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让胡路区住建局)投诉涉案房屋存在墙体裂缝等质量问题。让胡路区住建局于年8月11日对中厦公司作出行*处罚决定,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5万元的4%(合计,元)罚款,中厦公司不服,提起行*诉讼。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中厦公司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庆中院)提起上诉。
出庭应诉情况
房屋建设质量关乎民生,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涉案行*争议引发之后,人民法院与行*机关均高度重视,大庆中院由院长担任审判长主审案件,让胡路区住建局局长及相关负责人全程参与行*应诉活动。庭审前,让胡路区住建局局长、副局长专题研究案件材料,深入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充分做好各项应诉准备工作。庭审中,局长、副局长全程积极参与,认真倾听行*相对人的请求和理由,紧紧围绕争议焦点,有理有据地发表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辩论意见,详细阐述、充分证明被诉行*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大庆市市直机关及各县(区)的主管法治工作领导、法治部门负责人共计50余人旁听庭审。庭审还启用了科技法庭智能庭审系统,运用即时视频、音频网络通讯进行网络直播,黑龙江省电视台、大庆市电视台、《大庆日报》《大庆晚报》《都市生活报》等多家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典型意义
被诉行*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正职负责人与副职负责人同时出庭的,由正职负责人履行出庭负责人职责,副职负责人履行诉讼代理人职责,可以充分体现被诉行*机关对行*争议的高度重视,以及化解矛盾的真心诚意。本案中,让胡路区住建局局长、副局长全程参与行*应诉过程,在充分做好应诉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严格规范参加庭审活动,“出庭且出声”“出庭出效果”,表明让胡路区住建局的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对法律尊崇敬畏,勇于接受法律监督。同时,大庆中院合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使庭审更加公开透明,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发挥出庭审功能的最大化,实现了庭审效果的最优化。
三、
王某某诉吉林省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确认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年8月5日被原吉林省浑江市劳动局招收为集体所有制工人,并安排在八道江煤矿综合经营公司工作,岗位工种类别等级为井下一类工种登钩。年4月16日,王某某与八道江煤矿综合经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年3月王某某向吉林省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白山市人社局)申请特殊工种退休。白山市人社局对王某某同单位其他人员档案进行抽样后,经比对发现王某某档案中部分材料记载方式、盖章部门等存在不一致等情形,遂以此为由作出不批准王某某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告知书》。王某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行*行为。白山市人社局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山中院)提起上诉。
出庭应诉情况
白山市人社局分管退休审批的副局长在二审程序中,作为行*机关负责人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出庭负责人认真倾听行*相对人的诉求,并就实质性解决本案争议发表意见,表示将于庭后召集单位相关部门人员,与行*相对人共同核对相关原始证据,对其工龄、工种等情况进行重新确认,对与行*相对人情况类似的临退休工人也将重新进行全面核查。王某某对出庭负责人的态度表示非常感动,将全力配合与支持行*机关的工作。庭审结束后,白山市人社局经核对,认定王某某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并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白山市人社局向白山中院申请撤回上诉,王某某亦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同时,与王某某情况类似的其他人员,相应问题也得到有效解决。
典型意义
行*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有效消除行*机关与行*相对人之间的分歧与矛盾,赢得人民群众对*府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同时,也可以消除行*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分歧,有利于增加行*机关对审判工作的理解与尊重,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得以切实履行,有效维护*府形象与司法权威。本案中,行*机关一审败诉后依法提起上诉,表明其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理解或不认同。白山市人社局负责人通过参加庭审活动,以及开展庭审结束之后的调查、核实工作,认识到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切实采取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终赢得行*相对人的理解与尊重,双方当事人各自撤回诉讼,并从根源上遏制了大量潜在的行*争议,解决一案,带动一片,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获得良好的裁判效果。
四、
毕某某诉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处罚案
基本案情
原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改名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原宁城县药监局)以宁城县康寿药店经营者毕某某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为由作出行*处罚决定,对毕某某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元,并处罚款元。毕某某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城县法院)提起行*诉讼,认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出庭应诉情况
因涉及药品安全,直接关乎公众身体健康,且案件因在专项巡查期间查处而引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