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新闻记者邓波重庆报道
袍哥习气深重,喜欢前呼后拥,人称“何二爷”;家风不正,与妻子、儿子一起共同收钱,成为“全家腐”的典型……4月28日,中央纪委监委网披露重庆市*协人口资源环境建设委员会原副主任何勇落马后的忏悔书。在忏悔书里,何勇详细剖析了自己信仰信念坍塌,权力观异化错位,迷恋权力带来的面子、金钱和快感,逐步走向贪腐的深渊,最终沦为阶下囚的过程。
认为组织亏欠自己
官方履历显示,何勇,男,汉族,年12月出生,四川西充人,大学本科文化,年8月参加工作,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年,何勇在原四川省綦江县(现重庆市綦江区)参加工作,此后历任重庆市燃料公司总经理、璧山县委副书记、合川区委常委、沙坪坝区委常委、区长等职务。年何勇调任重庆市*协人口资源环境建设委员会副主任,级别为正厅局级。年4月何勇退休,五个月后,被官宣接受调查。
忏悔书里,何勇自述自己随着职务职级的提升,理论学习却在不断放松,自律要求不断降低,他发现商人老板、下属干部都看其脸色,自己说话管用,便开始利用手中权力夹带“私货”。由于何勇在璧山、合川、沙坪坝三地任职15年的“常务”,被朋友戏称“老常务,差半步”,但他自认为“论能力是够格的,论做事也没少干”,心态便逐渐失衡,开始产生怨气,“认为是组织亏欠于我”。慢慢地,何勇开始觉得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熟悉何勇的人都知道,他常讲的一句话叫“葱葱蒜苗掐点,偷鸡摸狗莫来”,意思是“吃吃喝喝没事,红包礼金可以,大‘坨坨钱’莫拿”(注:坨坨钱,重庆方言,大额现金的意思)。何勇以为这样能防止犯大错误,但在见多见惯了老板们财大气粗、纸醉金迷的生活后,何勇的消费观也在发生变化,衣服、皮带、鞋子都追求名牌,老板们自然也投其所好。
在“温水煮青蛙”过程中,何勇发现,收元红包与收0元的区别,是人民币后面多一个零而已。年下半年,某个体老板送给何勇15万元现金,何勇说这是自己第一次收“坨坨钱”。底线一旦突破,便一发不可收拾,办公室、车库、餐厅包房都成为何勇收受钱财的地方。
爱好打麻将,常接受老板们吃请
山城重庆讲究袍哥文化,豪爽、耿直、热情。何勇也讲“江湖义气”,喜欢结交朋友,因其肯帮忙、爱办事,不拘小节,有人给他起绰号“何二爷”。何勇自己也认为,“何二爷”这个名字很霸气,能显示自己的官威,于是乐在其中。商人老板愿意结交,何勇也乐于混迹于他们当中,身边总有那么些商人老板如影随形,请托办事,他都不遗余力。
“袍哥人家绝不拉稀摆带”,帮忙办事,只讲感情,不讲原则。利用职权帮了老板们大忙,老板们自然要对何勇感激不尽,接受老板们的吃请是常事。在与老板们的交往过程中,何勇迷上了麻将*博,在区县下班后要打,周末回主城后依旧要打。老板们投其所好,只要一个电话约定暗号“学习文件”,老板们都会应邀而至。
何勇说,因为觉得亏欠妻子,只要有商人老板吃请饭局,他一般都会带上妻子。看惯了老板们吃大餐、开豪车,看多了饭前饭后送红包、收礼金,慢慢地,何勇的妻子变得拜金、虚荣,对金钱越来越感兴趣,也开始习惯于商人老板称她为“二嫂”。
妻子儿子全家一起腐
一些商人老板看到何勇对其妻子的纵容,也看到“二嫂”对钱的痴迷,就开始走起了“夫人路线”。妻子在收钱后,也会告知何勇。何勇觉得妻子用这种方式收钱,比本人直接收钱更安全。于是何勇前台给老板帮忙当“办事机”,妻子则收钱当“点钞机”,默契配合,两人开起了“夫妻店”。此外,何勇还让儿子跟着商人“朋友”学做生意、跑项目。在父母“言传身教”下,何勇儿子也利用父亲影响力在外跟商人老板“打成一片”,大肆收受财物。
年9月,何勇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被留置后,何勇向办案人员*咒发誓“一不贪财、二不好色,请组织大大方方地查”,认为“只要我不说,你拿我没办法”。忏悔书里,何勇说:“现在想来是多么可笑,自以为是、自作聪明。现在,我知道自己彻彻底底地错了,我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员领导干部形象,我愧对组织的良苦用心。”
年3月,重庆市纪委监委对何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通报称,经查,何勇背弃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丧失纪法底线,对抗组织审查;热衷于江湖义气,甘于被“围猎”,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等活动,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发包,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商关系“不清”,亦官亦商,官商勾结,违规经商办企业;长期参与*博,家风败坏,开设收钱办事的“夫妻店”;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行*审批事项、承揽工程项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依据有关规定,经重庆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重庆市委批准,决定给予何勇开除*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年5月,何勇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称,年至年期间,何勇利用担任原璧山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原合川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合川区委副书记、常务副区长,沙坪坝区常务副区长、区委副书记、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审批、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